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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协会章程

草案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 

第一条  本会的名称: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协会(英文译名:Zhengzhou 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)。

第二条  本会的性质:由在郑州市注册登记的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施工、劳务、材料生产销售、建设监理、科技单位自愿组成的全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:

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,做好服务工作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加强行业自律性建设,团结广大消防工作者和热心消防事业人士,推动科技创新,提高行业竞争力、增强我市消防行业凝聚力,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,实现我市消防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
第四条  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城乡建设局、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 本会的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。具体场所详见办公场所证明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行业的行业自律、调研论证、技术咨询、研究交流、宣传推广。

    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下:

(一)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相关行业自律性建设,牵头编制、修订和发布团体标准,引导和规范执业行为;

(二)接受政府部门委托,承担或参与起草、修订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、文件;

(三)参与相关科技成果的鉴定、评审等工作,推广国内外相关先进技术和产品;

(四)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发展的调研论证和技术咨询,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;

(五)举办建设工程消防行业政策宣贯,技术交流、讲座、研讨、协会内部交流、论坛;

(六)组织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相关的公益事业;

(七)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建设工程消防学术刊物、书籍及消防审验简报;

(八)推荐消防技术科研人才,经批准举办或承担业内单位和个人信誉等级评定等工作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  

 

第七条 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 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    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    (三)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    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   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、安全生产许可证;

    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;

    (四)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,并公布会员基本信息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   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   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   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    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   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    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    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   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    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    (一)警告;

    (二)通报批评;

    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    (一)  2  年不交纳会费;

    (二)  2  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    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    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   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 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 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   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 

    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   (五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    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每届 4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  1      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14天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   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    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    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 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:

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   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3%。

第二十二条 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  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    (三)审议法定代表人人选;

    (四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,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    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   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   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    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   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  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    (十一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    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每届  4  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 1  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  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 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。

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 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负责人总数为7人。负责人从理事/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    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   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    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   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    (六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    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    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    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    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    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二条 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    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,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 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    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  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   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   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   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   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    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    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    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六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

 

 

第四节  监事会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八条  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九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条  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三条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 

第五章 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 

第四十  本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设立党委、总支、支部。

第四十 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 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至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

四十八  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 

第六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四十九条 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
    (一)会费;
    (二)自有合法收入的捐赠;
    (三)政府资助;
  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   (五)利息;
   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五十条 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  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二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 

第五十五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五十七条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    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    (二)自行解散的;

    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    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    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八条 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 

第九章  

 

第六十一条  本章程经2025年9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二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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